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