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按规定配备专项安全管理人员,是规范设备作业、防范机械安全事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运行、维保等流程专业性极强,涉及起重机械作业的项目,除普通安全员之外,还必须配备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近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建设局移送函,反映仙华街道某工地施工单位在厂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配备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违法行为属实。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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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建筑起重机械?
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常见的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2.已经配了普通专职安全员,是不是就不用再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可以,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常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思维,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规范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人到岗、岗尽责,杜绝“只挂证、不到岗”、兼职替代专职等现象。
文稿:张香云
一审:赵燕语
二审:朱晓倩
终审:楼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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